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项目,如何设置价格分?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3-11-07 17:10:34

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怎么采?价格分如何设置?11月2日到11月3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政府采购线下培训班(福州班)成功如期举办,在11月3日的课堂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为现场学员解答了政府采购工程等相关疑难问题。

问题一:机房建设项目,预算300万(其中装修30万,设备及安装270万),项目属性定义为“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什么采购方式?

曹石林答:机房建设项目的装修属于单独的装修,这30万元的装修应当拆分成单独的项目或采购包,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机房建设项目的设备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设备安装是设备的伴随服务。机房不是构筑物,机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属性确定为“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不恰当。

采购项目的属性应当基于采购标的主要内容进行判断。问题所述300万机房建设项目的采购内容为设备及安装,以及小额装修,应当以设备及安装为主要采购内容,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即货物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问题二:工程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能否设置参考品牌?怎么界定“参照或相当于”?比如食材采购,定性为服务项目,如何列举参考品牌?

曹石林答:即便是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般也不允许设置参考品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简称27号令)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但这里的“如果必须引用”是非常特殊的无法描述清楚采购需求和标准的情形,不能将其当作一般情况使用。政府采购领域无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项目,都不鼓励设置参考品牌,食材采购定性为服务项目也不能设置参考品牌。

问题三: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能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吗?

曹石林答: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磋商文件一般会要求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供首次报价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磋商小组书面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总价与首次报价的总价不一致时,必须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到首次响应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上,或者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采用以百分比折扣方式分摊的,暂估价、暂列金额不能列入分摊范围,按此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具体调整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二是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与最后报价总价相对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考虑供应商编制工程量清单所需时间,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时间,比如4小时或者更长。现阶段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供最后报价。

问题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价格分如何设置?

曹石林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分设置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选择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的价格权重设置,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中的价格权重一般远高于政府采购领域货物、服务项目的价格分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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